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8民初8257号
原告重庆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花土湾**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8030785F。
法定代表人李云飞,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斌、刘海崴,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号附**-**-**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7006H。
法定代表人余亚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80元,减半收取21690元,由原告重庆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