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8民初8276号
原告重庆中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区木洞镇小河边**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5863037。
法定代表人田忠谷,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崴、何斌,北京德恒(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7006H。
法定代表人余亚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中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中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中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50元,减半收取21275元,由原告重庆中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