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6民初1378号
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利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街道石梁子社区大水井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304957784J。
法定代表人:彭雪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警伟,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佳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白杨路50号2单元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PQ1B0F。
法定代表人:夏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俸,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第三人:重庆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4号22-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7006H。
法定代表人:余亚平,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利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佳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俸、第三人重庆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利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利合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利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2.06元,减半收取计11501.03元(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利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利合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敏
书 记 员 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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