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742号
申请人:重庆恒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陈峰。
委托代理人:刘沪生,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淋,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余亚平。
申请人重庆恒日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056000元的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1)渝0103执保2498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重庆恒日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重庆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恒日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恒日贸易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汪 伟
书 记 员 王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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