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财保1772号
申请人重庆恒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国际物流枢纽园重铁巨龙钢材市场综合楼5楼5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520329750。
法定代表人陈峰。
委托代理人刘沪生,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淋,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4号附22-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7006H。
法定代表人余亚平。
申请人重庆恒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恒日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056000元的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恒日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恒日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恒日贸易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许 楠
书 记 员 王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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