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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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黔0221执1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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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男性,1968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执行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一品镇新街1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221民终31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判决书规定的内容,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39583元,执行费7796元,交到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辆车,无有价证券,无银行存款,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账户;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线下调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第二次网络查控,经查结果与第一次查询的情况一致,本院将两次查询结果及线下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供本院执行,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悬赏、自诉及审计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网络(每六个月)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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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黄堂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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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徐 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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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赵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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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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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莫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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