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朗琪盛照明有限公司、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01执恢19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朗琪盛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智慧名城浅水湾D5幢2单元4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GK7J950(1-1)。
法定代表人:王永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伦,系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一品镇新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04742P。
法定代表人:张兴雷,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朗琪盛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的(2021)黔0201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首次执行案件为(2021)黔0201执3660号,案件标的为98740.80元,执行费1381.00元(已扣缴),首次执行时申请人贵州朗琪盛照明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终结该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2月28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98740.80元。案号为(2022)黔0201执恢193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和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其名下位于巴南区××路××号房屋,本院依法对该房产轮候查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即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账户1330********)的外汇账户查无余额,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轮候冻结了该外汇账户。同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即对于六盘水职业技术学院享有建设工程款债权,后经向六盘水职业技术学院核实该项目工程款已按照要求支付完成。2022年3月29日向申请人依法送达《申请执行人权利告知书》、《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就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违反报告财产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6月7日对其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将其法定代表人张兴雷移送相关部门协查,对其法定代表人张兴雷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日经与申请人沟通,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再次反馈情况、释明规定、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没有新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2022年5月19日、6月9经第二次、第三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
2022年6月13日,本院制作《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相关权利义务,对本院依法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完应承担的义务,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一个月前申请人可以书面向法院申请续封续冻,本院依法按程序办理,如未按期向本院申请续封续冻,则查封冻结措施将因期满而解除,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无其他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在义务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春雷
审判员  郭太智
审判员  杨 霆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邹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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