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81执9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执行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兴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同心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宏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与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同心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522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须支付**工程款303300元及逾期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5151元;贵州同心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向**承担支付责任。因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同心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同心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向被执行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同心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后,因疫情原因,故暂未对其法人采取拘留措施;
向被执行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同心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同心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同心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查明被执行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同心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被其他案件予以在先冻结,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同心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经查贵州同心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委托查封,但系轮候查封。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同心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除上述查询到的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同心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因疫情原因,故暂未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同心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同心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581执9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中鑫
审判员 石承琴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