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38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03月05日出生,住四川省。
被执行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一品镇新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0474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民终4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租金160000元,……”。被执行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卡等法律文书。
2、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汽车、股权和其他金融产品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账户资金,汽车、股权、其他金融产品、有价证券等财产。本次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房产一套,系轮侯查封;查封被执行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房产一套,有抵押且系整体抵押。上述房产,本院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霜
审 判 员 吴 可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成
书 记 员 肖 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