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欧前程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879号之二
原告: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04742P,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一品镇新街1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6年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男,生于1957年3月2日,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前程,男,生于1962年2月28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现外出具体通讯地址不详。
第三人:***,又名周木材,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住重庆市高新区。
原告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欧前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法庭审理中,原告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先后多次变更诉讼请求,书面通知本院已经变更诉讼委托代理人,依据其主张的案件事实书面申请追加***、**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通知案外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2年9月26日,原告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中以双方当事人需核对账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享有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98元,减半收取2519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0199元,由原告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国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董 怡
书 记 员 林 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