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欧前程,某某与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财保189号 申请人(被保全人):***,男,1957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申请人(被保全人):欧前程,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一品镇新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0474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欧前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03日作出(2021)渝0102执保8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欧前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504780********的存款500万元,并于2022年01月20日作出(2022)渝0102执保41号执行裁定书予以了续冻结;冻结了***持有的冕宁县嫦娥奔月运输有限公司16.6%的股权(出资额498万元)及其相应的收益、分红等。***、欧前程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撤回了对***、欧前程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故***、欧前程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解除本院(2021)渝0102执保83号执行裁定书对***持有的冕宁县嫦娥奔月运输有限公司16.6%的股权(出资额498万元)及其相应的收益、分红等的冻结; 二、准许解除对欧前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504780********的存款5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