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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印、某某用航空无锡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5民初1437号
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对原告**印、***与被告***用航空无锡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省金威遥感数据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闽0825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民事判决书中第九页倒数第三行及第十页正数第十三行“105,688.27元”分别补正为“128,045.4元”,第十页正数第八行“20,000元”补正为“25,000元”,第十页倒数第九行及第十一页正数第十行“459,822.94元”分别补正为“482,180.07元”,第十一页倒数第七行“259,822.94元”补正为“282,180.07元”、倒数第三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补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审判员  马勋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晓晖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