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428民初28号
原告:江苏省**遥感数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9535392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林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三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MA345QX5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福建省测绘院,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000488001567G。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院职工。
第三人:****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三华南路****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188269J。
法定代表人:应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省**遥感数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福建**林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福建省测绘院(以下简称测绘院)、****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判决。**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第三人**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福建省测绘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测绘院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公司的起诉,经本院作出(2021)闽0428民初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福建省测绘院撤回对****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立即支付**公司合同款项1960000元及利息280828.33元(利息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其中588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月6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74092.08元,588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12月27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74867.92元,784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1月17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59894.33元;1960000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0年7月13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计算为71974元,并按此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2.**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测绘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支付测绘院项目报酬181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共592天按同期银行1-5年贷款基准年利率4.75%计算为139444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共286天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8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为54602元,并按此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2.**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5年下半年,**公司与测绘院及**公司协商签订《测绘合同》,由测绘院及**公司负责完成“将乐县航空摄影和1:1000比例尺DOM制作项目”测绘任务,**公司支付价款。随后,**公司提出由其业务关联企业福建北斗森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公司)代替**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合同,约定北斗公司委托**公司和测绘院完成测绘任务,北斗公司支付项目报酬。2015年12月11日合同签订后,测绘院和**公司开始测绘任务,**公司的飞机也进场开展航飞工作,但北斗公司却因资金困难未按进度付款,**公司多次出面协商未果。2016年8月10日,在**公***将由其安排另一家关联企业接替北斗公司作为合同甲方的情况下,测绘院、**公司和北斗公司解除了三方于2015年12月11日所签的《测绘合同》。2016年12月26日,**公司和测绘院、**公司签订本案《测绘合同》,约定由测绘院和**公司共同完成测绘任务,**公司按以下方式支付项目报酬: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合计1674000元,其中支付测绘院1086000元,支付**公司588000元;飞机进场开展航飞任务后支付合同价款30%合计1674000元,其中支付测绘院1086000元,支付**公司588000元;完成全部工作并提交航空摄影测绘所有合格成果后,经采购方组织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40%合计2232000元,其中支付测绘院1448000元,支付**公司784000元。2016年12月27日,**公司也已按照合同移交了成果资料,期间,测绘院多次向**公司交付中间成果,但**公司却未按约支付价款。2017年3月,测绘院和**公司完成了全部测绘工作,委托福建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合格,通知**公司接收验收,但其却推诿拖延。2018年1月3日,**公司主动联系测绘院,要求立即交付1:1000分幅DOM图等四项核心成果,并承诺将在收到成果后立即支付价款。因**公司之前的违约行为,双方协商**公司先向测绘院支付50%费用,测绘院再交付四项核心成果;**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福建省测绘院和**公司支付全部合同款后,测绘院将附属成果资料全部交付第三人。随后,**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向测绘院支付了1810000元,测绘院交付了四项核心成果。后**公司又违约不予付款也不接收附属成果。综上,请求支持**公司及测绘院的诉讼请求。
**公司辩称:一、**公司及测绘院均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成果资料,违反合同约定。**公司与**公司及测绘院后来签订了关于《将乐县航空摄影和1:1000比例尺DOM制作项目》补充协议上载明:“合同约定期为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鉴于近期福建天气条件不是良好,不利于航飞,影响成果质量,加上福建地区近期部队航飞活动频繁,对丙方的有效飞行时间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丙方无法在12月中旬完成航空摄影,直接影响了乙方后期像控,**及正射影像图制作工期,造成12月30日无法完成工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签订本协议如下:1、甲方同意乙丙方工期延迟至2017年3月31日。2、乙丙双方保证于2017年3月30日提交全部经验收合格的测绘产品”。从补充协议可知**公司在2016年12月27日未能合格完成工作,更无法提交合格成果资料。按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2017年3月31日,**公司也未能向**公司移交合格成果资料,构成违约。二、本案测绘院申请书中所说2017年3月测绘院和**公司完成的全部测绘工作也不是事实。三、**公司不认可福建省测绘院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作为认定成果合格的依据。首先,这是测绘院单方委托进行的检验,其次测绘院与福建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同为福建省测绘院地理信息局的下级单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四、**公司及测绘院要求**公司支付款项的诉求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案自始至终**公司及测绘院都未向**公司提交完整及符合合同约定的测绘成果。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时,被告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暂停履行后续付款义务,测绘院在**中也认可这一事实。综上,请求驳回**公司、测绘院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5年12月11日,北斗公司和测绘院、**公司签订《测绘合同》一份,对将乐县航空摄影和1:1000比例尺DOM制作项目约定。三方对合同价款、工作范围、执行技术标准、交付成果等事项进行详细约定。工期:**公司于2015年12月中旬开展航空摄影工作,2016年1月中旬完成航飞任务。成果制作:测绘院在航空摄影完成后90天内完成全部工作,并提交全部成果资料。合同部分履行中,测绘院和**公司交付了部分成果,因北斗公司未支付任何工程费用,三方自愿协商于2016年8月10日签订《测绘合同》终止履行协议,北斗公司将已交付部分测绘成果全部归还给测绘院。
2、2016年12月26日,**公司和测绘院、**公司签订本案《测绘合同》,对将乐县航空摄影和1:1000比例尺DOM制作项目约定。合同价款为5580000元,由测绘院负责该项目组织实施、施工进度安排、编制统一的技术路线,同时负责本项目的外业像控,空三**,影像图制作等工作,并对**公司承担的工作进行统一的组织、协调,承担监督、管理、成果汇总、组织验收等职责,测绘院项目经费为3620000元,**公司项目经费为1960000元。工期为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全部任务,并提交所有全部成果资料。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0%,合计1674000元,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其中支付福建省测绘院1086000元,支付**公司588000元。飞机进场开展航飞工作后**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0%,合计1674000元作为工程进度款,其中支付福建省测绘院1086000元,支付**公司588000元。完成全部工作并提交航空摄影测绘所有合格成果资料后,经采购方组织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40%,合计2332000元,其中支付福建省测绘院1448000元,支付**公司784000元。三方另对工作范围、执行技术标准、交付成果等事项进行详细约定。
3、2017年初,**公司与测绘院、**公司签订《关于〈将乐县航空摄影和1:1000比例尺DOM制作项目〉补充协议》,约定鉴于近期福建天气条件不是良好,不利于航飞,影响影像成果质量,加之福建地区近期部队航飞活动频繁,对**公司的有效航飞时间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公司无法在12月中旬完成航空摄影,直接影响了测绘院后期像控、**及正射影像图制作工期,造成12月30日前无法完成全部工作,经三方协商,约定:①**公司同意测绘院、**公司工期延迟至2017年3月31日;②测绘院、**公司保证在2017年3月31日前提交全部经验收合格的测绘产品;③本协议经三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后,与三方签订的《测绘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2016年12月27日,**公司移交数字航空摄影资料给省测绘院,2016年12月27日至2018年1月,测绘院陆续将测绘成果移交给**公司。
5、2017年6月29日、2017年7月13日,测绘院将将乐县航空摄影和1:1000比例尺DOM制作(DOM部分和摄影测量部分)委托福建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成果质量被判定为“批合格”。
6、2017年10月31日,**公司将将乐县航空摄影和1:1000比例尺DOM制作项目以2425640.47元卖给将乐县农业局并将DOM成果于2018年1月10日移交给将乐县农业局。
7、2018年1月3日,**公司支付款项1810000元给测绘院,尚欠测绘院1810000元及**公司1960000元。
本案焦点问题:**公司、测绘院是否履行完毕《测绘合同》约定的义务?**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付款?
本院认为,**公司和测绘院、**公司签订的《测绘合同》,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约履行义务。该合同三方已于2016年12月26日签订,故本院认为**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七个工作日即2017年1月6日履行第一期的付款义务1674000元(其中测绘院1086000元,**公司588000元)。2016年12月27日,**公司移交数字航空摄影资料给省测绘院,期间,测绘院陆续将测绘成果移交给**公司,**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将DOM成果出售并移交给将乐县农业局。说明**公司已履行飞机进场开展航飞义务,故本院认为**公司应当履行第二期的付款义务1674000元(其中测绘院1086000元,**公司588000元)。因飞机进场时间未确定,对该笔款项的逾期利息起算时间本院调整为2017年1月6日较为合理。**公司及测绘院完成全部工作并提交航空摄影测绘所有合格成果资料,经**公司组织验收合格是支付第三期款项的前提。但是**公司、测绘院的举证不足以证实其已全部移交了航空摄影测绘成果,且关于摄影测绘成果合格的鉴定是测绘院自行委托福建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作出,**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关于第三期2332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公司、测绘院可待证据充足后再另行起诉。
综上,**公司应支付**公司测绘款项1176000元;**公司应支付测绘院测绘款项2172000元,扣除已支付给测绘院的1810000元,**公司仍需支付测绘院测绘款项36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林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江苏省**遥感数据工程有限公司测绘款项1176000元;
二、福建**林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江苏省**遥感数据工程有限公司测绘款项11760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福建**林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测绘院测绘款项362000元;
四、福建**林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测绘院测绘款项3620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五、驳回江苏省**遥感数据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测绘院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江苏省**遥感数据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4672元,由福建**林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803元,由江苏省**遥感数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869元。
福建省测绘院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2832.37元,由福建**林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566.47元,由福建省测绘院负担1826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傅 莹
书 记 员 葛 强
附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