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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东宇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兰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江苏省兰德地理与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终39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东宇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长兴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侠,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萧萧,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兰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路168号(江苏软件园)50号楼502座。
法定代表人:黄金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毅,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广明,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350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勇,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省兰德地理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灵山北路18号4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毅,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广明,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东宇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宇公司)、江苏兰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德数码公司)、南京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电器公司)因与原审第三人江苏省兰德地理与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德地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2民初10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2民初107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东宇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兰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汽车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
退回。
审判长  钮丽娜
审判员  曹 艳
审判员  张卓慧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旭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