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金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潍坊金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91财保64号
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潍坊高新区。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潍坊金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7年12月22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女,1970年6月18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63年5月8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女,1977年3月21日生,汉族。
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申请人潍坊金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资信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金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祝翠芳银行存款180万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