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龙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龙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首泉农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龙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执801-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龙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首泉农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宾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宣街18号B栋3单元101室。
被执行人:佳木斯龙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东区中山路486号。
法定代表人:谭志斌,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民初30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哈尔滨市龙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首泉农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龙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龙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首泉农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龙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龙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1执801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