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11310号
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东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冰,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由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毛宝双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芳玲
书 记 员 宋叶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