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3033号
原告: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花园中路11号3层301-3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2106800R。
法定代表人:吴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海,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得伟业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派得伟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海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2年6月25日。
二、离职时间:2016年。
三、仲裁请求:派得伟业公司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四、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不字[2021]第19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派得伟业公司不服仲裁处理结果,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五、诉讼请求:判令***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承担。
以上事项,双方均无争议。
原告主张及证据:派得伟业公司主张双方未签署服务期协议,但曾签署期限为五年的劳动合同,也是公司要求的最低服务年限;***作为非北京生源的毕业生,该公司为其解决户口指标,因***未工作满五年离职导致该公司在户口指标申请审批上受到不利影响。
被告辩称及证据:***主张双方没有服务期约定。
法院认定及理由:派得伟业公司与***之间不存在服务期约定。虽派得伟业公司主张***工作不满五年即离职给该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但未能就该公司实际存在直接经济损失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于派得伟业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敬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