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76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花园中路11号3层301-330。
法定代表人:吴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海,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得伟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金莙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派得伟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赔偿派得伟业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2年6月25日签署劳动合同,合同期5年,派得伟业公司为***解决了北京户口,***未履行完5年的劳动合同,主动离职,占用单位进京指标,并给单位后续招录人才带来隐形损失,望贵院支持派得伟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护派得伟业公司的合法权利。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派得伟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派得伟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入职时间:2012年6月25日。
二、离职时间:2016年。
三、仲裁请求:派得伟业公司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四、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不字[2021]第19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派得伟业公司不服仲裁处理结果,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
派得伟业公司主张及证据:派得伟业公司主张双方未签署服务期协议,但曾签署期限为五年的劳动合同,也是公司要求的最低服务年限;***作为非北京生源的毕业生,该公司为其解决户口指标,因***未工作满五年离职导致该公司在户口指标申请审批上受到不利影响。
***及证据:***主张双方没有服务期约定。
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派得伟业公司与***之间不存在服务期约定。虽派得伟业公司主张***工作不满五年即离职给该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但未能就该公司实际存在直接经济损失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院对于派得伟业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于2012年6月25日入职派得伟业公司,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但并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相关约定,派得伟业公司亦未就***离职给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进行举证,故派得伟业公司关于***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离职应当赔偿派得伟业公司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派得伟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金 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慕林芳
书 记 员  范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