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3034号
原告: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花园中路****301-3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2106800R。
法定代表人:吴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海,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得伟业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派得伟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海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2年6月25日。
二、离职时间:2016年。
三、仲裁请求:***以要求派得伟业公司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四、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60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派得伟业公司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五、诉讼请求:判令我公司无需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以上事项,双方均无争议。
法院另行查明的事项:***的档案曾存放在派得伟业公司在人才中心的集体户中。目前***的档案已转出。
法院认定及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本案中,派得伟业公司要求确认无需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缺乏法律依据,本院确认派得伟业公司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已执行)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敬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