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874号
原告: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花园中路11号3层301-330。
法定代表人:吴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海,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诉讼过程中,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其他当事人之合法权益,故本院准许其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林宇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董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