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鸿利达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鸿利达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振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宁0181财保10号
申请人宁夏鸿利达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振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于2021年3月10日收到无锡仲裁委员会(2021)锡仲预保字第0060号财产保全函后,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完成交费,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宁夏振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灵武支行账号2xxxx8的存款7450126.51元及位于灵武市马家滩镇杨圈村宁(2019)灵武市不动产权第Lxx的不动产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宁夏鸿利达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鸿利达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振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灵武支行账号2xxxx8内的存款7450126.51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宁夏振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灵武市马家滩镇杨圈村境内不动产的产权登记【产权证号为宁(2019)灵武市不动产权第Lxx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张 旭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季惠芳
法官助理 杨秀莲 书记员 曹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