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鸿利达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某某达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3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达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宁县城**大社区C区商业楼1-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百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宁***达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3)甘0302民初3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鸿利达公司上诉称,振发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未提供任何证据,一审仅以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断将案件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错误。首先,本案中,鸿利达公司据以起诉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订立《***新西坡光伏发电项目剩余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包括鸿利达公司、振发公司、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次,振发公司、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合作开发涉案工程项目。第三,本案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由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请依法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3)甘0302民初330号民事裁定,指令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鸿利达公司据以起诉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请求振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因此,鸿利达公司基于索要建设工程欠款提起诉讼,应以其请求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达公司起诉提交的《***新西坡光伏发电项目剩余工程施工合同》看,合同中丙方就是振发公司,项目工程在金昌市金川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案管辖法院为金昌金川区人民法院。 鸿利达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3)甘0302民初33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靳 铁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晓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