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兵08民终4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4月11日出生,住***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开发区东五路12号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男,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勇,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住***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钟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21)兵9001民初8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本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改判二被上诉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误。宏业公司是与钟勇商谈涉案工程的决算编制工作,但***所制作的涉案工程决算资料的实际使用受益者是宏业公司,且宏业公司在其所提交的涉案工程竣工备案资料中使用的是***所制作的涉案工程决算资料。同时,宏业公司还要求***在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决算表上加盖有***作为职业决算人员的印章,以上证据足以证实,宏业公司是承揽合同事实上的相对人。2.一审判决未明确宏业公司与钟勇之间的法律关系。宏业公司与钟勇是挂靠合同关系,双方签订有挂靠合同。
宏业公司辩称,1.对***出示的劳务工资欠条真实性不予认可,此欠条与宏业公司无关,宏业公司不知情、也未与***达成过任何劳务协议。宏业公司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劳务欠条上无宏业公司授权和签字盖章,故不予认可。2.宏业公司从未找过***要求违规使用其印章,宏业公司与新疆丰源建设工程管理咨询公司对天富阳光泰妙素车间项目的工程结算书也没有***的印章。3.***要求宏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宏业公司不是本案合同纠纷的相对方,不是履约主体,请求二审驳回上诉。
钟勇辩称,认可***要求宏业公司承担本案责任的上诉请求。1.甲方和施工方对***做结算书全部认可,结算也是以***的结算书为准。2.其不应该承担责任,宏业公司欠其工程款还没有支付。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给付劳务费100000元;2.被告支付利息损失11250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5%按两年半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送达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6日,宏业公司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刘某签订工程项目责任承包合同书,工程名称:新疆天富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00t/a泰秒菌素合成项目泰秒车间,工程总造价:暂定1410.519119万元(壹仟肆佰壹拾万伍仟壹佰玖拾壹元壹角玖分)(最终以业主审定认可的结算为准)。开工日期2016年6月18日,竣工日期2016年9月23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该内部承包协议第十六条第三款约定:未经企业授权或超越权限签订的专项工程分包协议,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合同、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等,均属承包人个人行为,由承包责任人独自承担经济或民事责任。该工程项目责任承包合同书落款处宏业公司加盖印章,刘某签字。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2019年1月17日,被告钟勇向宏业公司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在2019年1月30日前委托造价审计公司将结算对完,逾期承担违约责任。2020年10月15日,被告钟勇出具书面承诺称,案涉“天富阳光泰妙车间项目”刘某与宏业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后,开工后刘某委托钟勇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并承担钢材项目的责权利,钟勇保证该工程项目施工中所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及在此项目所发生的所有有关费用已全部结算清完。如今后再有未进成本的费用发生及未挂账在财务上出现的白条等行为,均属我(钟勇)的个人行为。承诺对以上所出现的任何责任及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均与宏业公司无关,由本人(钟勇)承担。
原告自述退休前任职于新疆恒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工程造价员资质。2018年经与被告钟勇口头协商进行案涉工程决算编制工作。2019年3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劳务工资欠条(打印件)。内容为:今欠到***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做(天富阳光泰秒车间项目)工程结算佘额工资拾万元整,2019年5月前支付完毕,如不及时支付同意从施工单位(***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结算中直接支付给***。注:不按时支付属于违约并承担违约金按合同法规执行2019年3月5日(欠款人)项目实际承包人:钟勇身份证:5110211968××××****电话187××******。其后,为索要上述劳务费用,原告与被告钟勇及宏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及短信沟通。2021年10月,原告起诉该院。另查,案涉“天富阳光泰妙车间项目”工程2019年5月22日,宏业公司提交经新疆丰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结算书,建设单位新疆天富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宏业公司签章,审定结算金额为17701415.29元。
又,该院依据受理(2021)兵9001民初5072号案件中被告钟勇确认送达地址向被告钟勇送达本案起诉状、开庭传票及诉讼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1.原、被告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应如何确定,本案案由如何确定;2.原告主张劳务费100000元及利息损失11250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3.两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钟勇之间口头约定进行工程决算编制工作,被告钟勇以出具书面欠条方式对于欠付劳务费数额予以确认,结合原告陈述、举证意见,原告***与被告钟勇之间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原告提供工程决算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被告钟勇经该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答辩的权利。本案承揽合同的相对方为被告钟勇,被告钟勇应承担给付原告报酬的义务。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宏业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未提交证据证实宏业公司授权委托或事后确认相关证据,且结合被告宏业公司提交被告钟勇出具书面承诺书,原告无法证实被告宏业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关于原告主张利息损失,原告提交被告出具书面欠条未明确约定利息计算方式,结合本案实际,该院酌定按照原、被告约定给付时间,依据LPR3.85%计算至本案起诉止,确定为9625元(100000元×3.85%÷12个月×30个月)。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的合理诉请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
一、被告钟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编制决算劳务报酬100000元;
二、被告钟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9625元;
三、驳回原告***对于被告***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3元,送达费80元,合计13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钟勇负担,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1.宏业公司一审提交的钟勇于2019年1月17日出具的承诺书复印件,内容为:“我本人钟勇负责天富阳光工地的施工,我本人承诺与甲方委托的造价审计公司在2019年1月30日前将结算对完,并将审计公司审计完盖章的结算书送交***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部;本人承诺:如有拖延,本人自愿承担***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我的罚款壹拾万元人民币(100000元)。”;提交钟勇于2020年10月15日出具的承诺书,内容为:“***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富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00t/a泰妙菌素合成项目,该工程原来由刘某(身份证号6590011976********)与***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施工承包合同。开工后刘某委托我(钟勇,身份证号5110211968********)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并承担该工程项目的责权利,刘某与我签定了授权委托书。该工程于2016年6月18日开工,2019年10月竣工验收,该工程总造价/元,工程收付款项及税款双方己结清,对该承包项目结算无异议。我保证由本人承包的该工程项目施工中所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及在此项目所发生的有关所有费用已全部结算清完。如今后再有未进成本的费用发生及未挂帐在财务上出现白条等行为,纯属我的个人行为。我所提供的成本发票都真实有效,无虚假、虚开发票,由成本发票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和税务等法律责任均由我个人承担。我承诺对以上所出现的任何责任及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均与***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关,由本人承担!附最后一次工程结算审批单。”钟勇一审未到庭参加质证,二审经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其质证意见为:认可承诺书是其签字,但是当时其不签字宏业公司就不给付工程款。2.二审中关于案涉工程的结算情况。宏业公司称,合同对工程结算时间有约定,一般情况是完工后28天内工程要结算完,本案案涉工程是由建设方委托新疆丰源建设工程管理咨询公司作为第三方进行结算,原本结算另一方是宏业公司的工程部或经营部负责做结算,但本案钟勇始终无法提交施工资料,经宏业公司多次催促后,钟勇称其在外面找人去做工程结算,并且给宏业公司出具了承诺书,称在2019年1月30日之前将结算对完,如有拖延钟勇愿意承担罚款,至于钟勇找谁做的结算,宏业公司不清楚。钟勇称,***系代表施工方,新疆丰源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表的是甲方,双方进行的结算。***称,决算就是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上报给甲方在多少天内结算,然后甲方就委托第三方代表甲方来进行审计,新疆丰源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甲方代表,然后***先报资料,然后双方再去审核。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主张宏业公司承担本案连带责任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查明的事实,***与钟勇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按照钟勇要求将工程决算编制工作劳动成果交付钟勇使用,钟勇应支付承揽费,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主张宏业公司承担钟勇欠付承揽费的连带责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宏业公司与***间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宏业公司与刘某签订工程项目责任承包合同书后,刘某委托钟勇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并承担案涉项目的责权利。由此可知,宏业公司与刘某系挂靠合同关系,刘某又违法将工程转包给钟勇,钟勇系实际施工人,钟勇以自己的名义与***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则权利义务应当由其本人即钟勇承担,不应以挂靠关系溯及到宏业公司。宏业公司既未与***或钟勇达成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约定,亦无证据证明宏业公司授权委托或事后追认,法律对此也未有规定。并且,宏业公司还提交钟勇签字的两份承诺书表明,钟勇负责与甲方委托的造价审计公司进行结算对账,钟勇出具的白条未计入成本或未挂账的债务均系个人行为。因此,即便案涉工程采用了***所做的结算,也不能由此证明应由宏业公司承担本案连带责任。因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宏业公司不承担本案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3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莉
审 判 员  刘丽美
审 判 员  白 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书颖
书 记 员  马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