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玛纳斯县新华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4执保629号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新华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马鸿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彬彬,系新疆冕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石河子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石河子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永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权吉祥,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新华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石河子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权吉祥财产保全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石河子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699,835.18元银行存款,因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财保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新2324执保13号案件对被保全人石河子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石河子市分行开发区支行3016028309022500578银行存款账户(实际冻结699,835.1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包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