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802民初166号 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对原告***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安装公司)与被告**、新疆合共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共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兵0802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2)兵0802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中: 一、“工程竣工后,原告对该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其中模板工施工面积:被告**班组完成3087.67平方米,**班组完成403.42平方米,合计3491.09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的每平米65元,另加合同约定的“框架部分外架另加2000元”,模板工劳务费共计为228920.85元,该费用原告及被告**无异议。”补正为“工程竣工后,原告对该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其中模板工施工面积:被告**班组完成2684.25平方米,**班组完成403.42平方米,合计3087.67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的每平米65元,另加合同约定的框架部分外架另加2000元,模板工劳务费共计为202698.55元,该费用原告及被告**无异议。” 二、“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劳务费228920.85元,原告通过被告合共劳务公司已支付被告**112860元,以发放现金方式支付劳务费80000元,原告支付被告合共劳务公司劳务费36789元,共计支付劳务费229649元,超付劳务费728.15元,其中36789元劳务费应由被告合共劳务公司给付被告**。”补正为“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劳务费202698.55元,原告通过被告合共劳务公司已支付被告**112860元,以发放现金方式支付劳务费80000元,原告支付被告合共劳务公司劳务费36789元,共计支付劳务费229649元,超付劳务费26950.45元,其中36789元劳务费应由被告合共劳务公司给付被告**。” 三、“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费728.15元;”补正为“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费26950.45元;” 四、“案件受理费6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1元,被告**负担2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补正为:“案件受理费6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元,被告**负担5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审判员 关 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