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802民初166号
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对原告***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安装公司)与被告**、新疆合共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共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兵0802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2)兵0802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中:
一、“工程竣工后,原告对该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其中模板工施工面积:被告**班组完成3087.67平方米,**班组完成403.42平方米,合计3491.09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的每平米65元,另加合同约定的“框架部分外架另加2000元”,模板工劳务费共计为228920.85元,该费用原告及被告**无异议。”补正为“工程竣工后,原告对该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其中模板工施工面积:被告**班组完成2684.25平方米,**班组完成403.42平方米,合计3087.67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的每平米65元,另加合同约定的框架部分外架另加2000元,模板工劳务费共计为202698.55元,该费用原告及被告**无异议。”
二、“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劳务费228920.85元,原告通过被告合共劳务公司已支付被告**112860元,以发放现金方式支付劳务费80000元,原告支付被告合共劳务公司劳务费36789元,共计支付劳务费229649元,超付劳务费728.15元,其中36789元劳务费应由被告合共劳务公司给付被告**。”补正为“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劳务费202698.55元,原告通过被告合共劳务公司已支付被告**112860元,以发放现金方式支付劳务费80000元,原告支付被告合共劳务公司劳务费36789元,共计支付劳务费229649元,超付劳务费26950.45元,其中36789元劳务费应由被告合共劳务公司给付被告**。”
三、“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费728.15元;”补正为“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费26950.45元;”
四、“案件受理费6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1元,被告**负担2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补正为:“案件受理费6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元,被告**负担5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审判员 关 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