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4执保13号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新华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彬彬,系新疆冕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新华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699,835.18元。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699,835.18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市分行开发区支行尾号0578账户(实际冻结699,835.18元)银行存款699,835.18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仲 玉 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