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2民初7426号
原告:环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温州大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向存,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环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向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环宇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环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宇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9元,减半收取1319.5元,由原告环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