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终116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耀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三区32号6号院1号楼4层405-406。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环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温州大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耀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环宇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14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耀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耀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本院认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故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耀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7100元,减半收取43550元,由耀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建刚
审判员***
审判员解学锋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屈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