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宇集团有限公司

耀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与环宇集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终116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耀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三区32号6号院1号楼4层405-406。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环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温州大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耀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环宇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14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耀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耀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本院认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故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耀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7100元,减半收取43550元,由耀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建刚
审判员***
审判员解学锋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屈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