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2民初5533号
原告:环宇集团有限公司,住乐清市北白象温州大桥工业区,机构代码:91330382145537538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建震,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环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环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5元,减半收取1227.5元,由原告环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