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宇集团有限公司

环宇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82民初12648号
原告:环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37538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詹建震,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高成就,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环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成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14元,减半收取2307元,由原告环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无
代书记员***
?PAGE*ArabicDash?-2-?
?PAGE*ArabicDas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