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2民初5809号
原告:环宇集团有限公司,住乐清市北白象温州大桥工业区,机构代码:91330382145537538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建震,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高成就,男,1981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环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成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环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18元,减半收取11***元,由原告环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