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2民初7454号
原告:环宇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37538X),住所地:乐清市北白象温州大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泰顺县人,住泰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环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e话通纠纷一案中,原告环宇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355元,减半收取677.5元,由原告环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