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宇集团有限公司

大庆浙商联众经贸有限公司与环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03民初2122号
原告:大庆浙商联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市场街大庆开发区如意经贸有限公司综合楼,统一社会代码证号:91230600681435439J。
法定代表人:闫敏,职务:总经理。
被告:环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温州大桥工业园区(环宇集团大庆项目部地址:大庆铁人二村**,联系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37538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浙商联众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环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浙商联众经贸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庆浙商联众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