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12民初422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8月2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天渡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海陇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0653824-0。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黄龙产业聚集区开杞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志义诉被告开封海陇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海陇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开封海陇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