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海陇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

开封海陇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原开封海陇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212执429-1号
申请人开封海陇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原开封海陇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开封黄龙产业聚集区开杞路南。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70653824-0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8月20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封海陇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祥民初字第018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仝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