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泰瑞消防工程安装处

保定市泰瑞消防工程安装处与保定市第三医院、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06民初1862号
原告:保定市泰瑞消防工程安装处,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秀园路(造价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平,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生,职务:。
被告:保定市第三医院,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东风东路648号。
被告: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裕华东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松,职务: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彦龙,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少华,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泰瑞消防工程安装处(以下简称泰瑞消防)与被告保定市第三医院(以下简称“市三医院”)、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以下简称“河大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瑞消防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平、李冬生,被告河大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彦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市三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2004年至2019年间原告通过招、投标承包了保定市第三医院内科综合病房楼消防系统设备和安装工程,并签订了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及施工图纸对工程进行了投资施工。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将工程移交被告使用。二、《市三医院内科综合病房楼消防系统设备和安装招标文件》报价需知部分明确规定,本次招标一经中标不再调整。第二章合同主要条款的合同价格部分规定,合同价格为投标人的中标价。中标价为1171243元,应作为支付的依据。三、市三医院委托河北正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内科综合病房楼消防变更增加工程进行审核,审核经现场工程师核准签字后进行。经审核变更增加工程总价为506288元。共计工程款为1627531元,已支付826528.2元,未支付801002.8元。《消防系统工程合同书》没有约定合同价审计,只约定变更洽商部分进行审计。《市三医院内科综合病房楼消防系统设备和安装招标文件》也明确规定一经中标,工程价款不再调整,因设计变更部分需要进行审计。四、2019年9月4日工信部发布的《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的依据。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26951.9元及利息(从欠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诉讼中,原告将该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01002.8元及利息(从欠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河大医院辩称:一、原告、被告市三医院签订的《消防系统工程合同书》约定,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通过审计后付至95%。1171243元工程总价应当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进行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因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款506288元,需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核准后报送业主会签,因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应有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和变更审计报告。对于已支付的款项无异议。二、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应有明细、相应的审计报告、洽商签证予以证实。三、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对方通话人是否为河大医院的冯科长,无法核实。
原告、被告河大医院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和质证。被告市三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其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8日保定建园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保定市第三医院内科综合病房楼消防系统设备和安装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该文件第1章《综合说明》第9项3.1部分规定:本次招标采用预算报价。一经中标不再调整。但因设计变更、材料代用时,需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核准后报送业主会签,设计变更增减及现场签证的工程量,以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为准计算定额直接费,依据投标报价的单价据实调整。第9项4部分设计变更规定:中标人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生的设计变更增减及现场签证的工程量,以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为准计算定额直接费,按投标报价相应子项计算取费和材料差价调整。第二章《合同主要条款》第10项合同款项支付,第1部分规定:设备材料款项支付,合同签订5日内甲方付合同总价的5%为定金;待具备供货条件时支付合同总价的15%为预付款;货到工地现场验收无误后付合同总价的40%;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10日内一次付清(不计息)。第2部分设备安装款项支付,第2.2项规定: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通过审计后付至95%;余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不计息)。第11项工程保修中规定,工程质量保修期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该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按照条例第二款规定,本案工程的保修期限可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2004年11月7日市三医院、保定建园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向泰瑞消防发出《河北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内容为:保定市第三医院内科病房楼消防设备和安装工程施工招标,于2004年11月2日,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你单位中标,工程中标价1171243元,建筑面积10516平方米,工期66日历天,请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合同。
市三医院作为建设单位,泰瑞消防作为施工单位,就本案工程签订了《消防系统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合同书尾部甲方处盖有市三医院公章,乙方处盖有泰瑞消防公章。双方法人代表署名或签章,代理人分别在代理人处签字。双方签署的日期均为2004年11月16日。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合同价1121243元。付款方式:1、设备材料款项支付,合同签订5日内甲方付合同总价的5%为定金;待具备供货条件时支付合同总价的10%为预付款;货到工地现场验收无误后付合同总价的25%;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余3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10日内一次付清(不计息);2、设备安装款项支付。2.2、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通过审计后付至95%;余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不计息);2.4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代用时,需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核准后报送业主会签,设计变更增减及现场签证的工程量,以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为准计算定额直接费,依据投标报价的单价据实调整;工程质量保修期一年。
2016年3月29日,保定市公安消防支队就市三医院内科综合病房楼建设工程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保公消验字2016第0020号)。意见为:一、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二、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定期维修保养,保证完整有效。三、该工程如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应依法向我支队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市三医院为了查明内科综合病房楼消防变更工程的实际造价,委托河北正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变更工程进行了审核。2011年1月22日市三医院作为建设单位,泰瑞消防作为施工单位在变更工程的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盖章。2011年1月23日该公司出具了《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为:该工程结算审核前总价为699901元,审定工程总价为506288(伍拾万陆仟贰佰捌拾捌)元,核减193613元。该结算的审核符合现行的定额取费标准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能够公允地反映该工程的实际造价。本案工程总价款为1627531元,已经支付826528.2元,未支付801002.8元。
内科综合病房楼消防工程完工并开始运行后,泰瑞消防向市三医院进行了移交,并签署了《保定市三医院内科综合病房楼消防系统移交说明》。泰瑞消防在交方盖章,代表人签名,签署日期2006年1月23日。接方,史艳军签名,签署日期06年1月24日。
另查明,原告泰瑞消防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诉讼前,被告市三医院已经整体并入河大医院。
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消防系统工程合同书》、《河北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保定市三医院内科综合病房楼消防系统移交说明》、工程款支付明细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经招标泰瑞消防中标保定市第三医院内科病房楼消防设备和安装工程。中标后市三医院作为建设单位,泰瑞消防作为施工单位,签订了合同书。合同书就工程项目、工程总价及支付方式、设计变更、工程验收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招、投标及签订合同是泰瑞消防和市三医院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市三医院和泰瑞消防之间的消防系统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市三医院已经整体并入河大医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市三医院的权利和义务由河大医院享有和承担。
被告河大医院对消防工程经招标确定的工程量及造价无异议,但提出根据合同书约定,招标确定的工程总价应当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市三医院在该工程的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一经中标不再调整。被告河大医院的主张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招标文件和合同书均约定,设计变更增减及现场签证的工程量,以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为准计算定额直接费,依据投标报价的单价据实调整。市三医院为了查明变更工程的实际造价,委托河北正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审核。市三医院、泰瑞消防在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盖章。经审核变更工程定审额506288元。定审额506288元为招标工程总价之外的增加价款。委托河北正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符合市三医院、泰瑞消防的意愿。原告泰瑞消防对定审额无异议。被告河大医院主张,“工程的变更,应有双方的洽商签证及相应的变更审计报告,原告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审核机构接受市三医院委托并出具了审核结果,证明市三医院提交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认可的变更工程工程量及洽商、签证资料。本院对被告河大医院“原告应提交变更工程洽商、签证证据”的主张不予支持。河北正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审核,符合变更工程的实际情况。定审额应当作为变更工程造价的结算依据。
泰瑞消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消防设备的采购、工程施工、设备调试、整体移交。经保定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该工程合格。河大医院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市三医院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书约定,工程合同价1121243元。工程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合同书约定的合同价,是泰瑞消防与市三医院真实的意思表示。诉讼中,原告泰瑞消防同意按合同价结算,本院予以认可。合同书约定了最后工程款的支付时间。设备材料款最后的3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10日内一次付清。设备安装款最后的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合同书还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一年。招标文件规定,保修期起算日期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16年3月29日工程验收合格,工程质量保修期应为2016年3月29日至2017年3月29日。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已过,被告河大医院应该支付全部工程款。原告、被告河大医院对已经支付的工程款826528.2元无异议。被告河大医院应支付剩余的工程款801002.8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本案工程验收合格时间晚于工程交付时间。诉讼中,原告同意以工程验收合格时间作为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本院认可原告的意见。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市三医院与原告没有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根据2019年7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关于贷款利息的规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市泰瑞消防工程安装处工程款人民币801002.8元。
二、被告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市泰瑞消防工程安装处工程款利息。利息计算以人民币801002.8元为基数,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被告保定市第三医院不承担责任。
如果被告河北大学附属医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10元,减半收取5905元由被告河北大学附属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濮惠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