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2民初3407号
原告:保定市**消防工程安装处,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秀园路(造价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235796066A。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保定民和房地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瑞兴路1278号门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579574088C。
法定代表人:王桂珍,该公司总经理。
保定市**消防工程安装处与保定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消防工程安装处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消防工程安装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振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彦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