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机井队

方城县机井队、方城县裕东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322执1512号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机井队。
被执行人:方城县裕东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方城县机井队申请执行方城县裕东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22民初3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内容:一、解除原告方城县机井队与被告方城县裕东家用电器有限公司2005年6月6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二、被告方城县裕东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1日起每月向原告方城县机井队支付租金4666.67元,至双方《租赁协议》解除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方城县机井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方城县裕东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方城县裕东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方城县机井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方城县裕东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方城县裕东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方城县裕东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有股权登记及工商登记等信息。
三、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方城县裕东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电话联系,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方城县裕东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方城县裕东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方城县机井队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4666.67元、诉讼费12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322执15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方城县裕东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方城县机井队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顾东升
代理审判员代维
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