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机井队

方城县机井队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22民初4799号
原告:方城县机井队。
法定代表人:牛会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22419145196X。
住所地:方城县县城张骞大道**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梦霞,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28663755K。
住所地:南阳市张衡东路***号。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3173757839。
住所地:南阳市滨河中路***号。
原告方城县机井队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方城县机井队于2018年10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城县机井队的撤诉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城县机井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方城县机井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