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鑫源暖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鑫源暖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鑫源暖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3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济中法执字第656-2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鑫源暖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
法定代表人时圣存,总经理。
济南鑫源暖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于二0一三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2013)济仲裁字第080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济南鑫源暖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济南鑫源暖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达成2016年10月30日前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济南鑫源暖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5万元,剩余货款再分期支付的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济南鑫源暖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济南仲裁委员会(2013)济仲裁字第080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还款协议还款,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南仲裁委员会(2013)济仲裁字第080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还款协议还款,申请执行人济南鑫源暖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顾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