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执408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天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文体路**五龙汤小区五龙汤花园******。
法定代表人:洪天天。
被执行人东阳市***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东锋村洪良>
法定代表人:洪国良。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天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阳市***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的(2020)浙0783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宏天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东阳市***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24232872.72元及利息。现因案外人金园姣已就(2020)浙0783民初3668号案件向本院提起了撤销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3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金永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金飞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