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3民撤1号
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方益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园、卢灵开,系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宏天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洪天天。
被告:东阳市***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东锋村洪良。
法定代表人:洪国良。
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宏天天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燕燕
人民陪审员 王杭英
人民陪审员 张 茵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 记员 黄旭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