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天天建设有限公司

***景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宏天天建设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242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沣东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
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某某。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洪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杜某某,女。
被执行人:洪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沣东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洪某某、杜某某、洪某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西证经字第15938号公证书及(2020)西证执字第420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200000元,利息334935元(截止2020年12月1日);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的罚息和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本案执行费37749元。案件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信息予以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不足案款。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XX区XX路东侧、XX路XX幢XX室、XX室房屋两套;轮候查封了洪某某名下位于XX街道XX路以北、平政路以东9房屋一套、21房屋一套;轮候查封了洪某某名下位于东阳市XX街道XX村房屋一套;查封了被执行人杜某某名下浙GXXX**车辆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洪某某名下浙GXXX**、浙GXXX**车辆车户,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启
审判员 胡 琳
审判员 贺 诚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