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622执保7号
申请人:**,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在被申请人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工程款180万元予以冻结。2020年3月9日申请人**请求变更申请,次日本院依职权冻结了被申请人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26920201040004179存款666717.68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在被申请人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工程款666717.38元,冻结期限12个月,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书,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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