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22民初37-1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1年XX月XX日,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XX街XX号XX号楼XX单元XX室。
被申请人:***,男,生于1984年XX月XX日,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XX小区。
被申请人: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2661153098J)。住所地:陕西省延川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李新文,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的工程款180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数额18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的180万元整工程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 判 员 孙 树 郁
二0二0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项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