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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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22民初421号原告:***,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男,成年人,汉族。被告: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新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