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石生富、***、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2民初1278号
申请人:***,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延川县大禹街道办堂坡2区,无业,现住延川县四方大厦。
被申请人:石生富,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文安驿镇石家沟村人,农民,现住该村。
被申请人:***,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文安驿镇石家沟村人,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龙昌园。
被申请人: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2661153098J
法定代表人:李新文,该公司负责人
地址:延安市延川县大禹街道办杨家湾村
***与石生富、***、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申请人石生富、***、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4800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石生富、***、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48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耀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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