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2民初1322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丰景家园5号楼2单元201室,公民身份证明:61062219861207183X。
被告:***,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009170915。
被告:纪长勇,男,成年,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
被告:延安泰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川县。
法定代表人:李新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2661153098J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纪长勇、延安泰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秀兰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杜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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