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延安帝诺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高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6民终2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2661153098J。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学军,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帝诺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F8N92Y。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高山,男,1980年11月13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上诉人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延安帝诺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高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6民初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6民初802号民事判决,改判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6万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工程款结算总价为880356.194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2020年11月3日工程完工后,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通过原审被告高山微信给上诉人提交的结算单工程款是864241.63元,但是一审开庭时,又提交了自己单方盖章的结算书,工程款为88万元。故上诉人认可工程款为86.4万元,由于被上诉人没有提交施工相关资料导致不能验收,且工程质量有缺陷需要维修等原因未支付。2、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76万元是错误的。上诉人已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77.6万元,包含代付了被上诉人拖欠的工人工资1.6万元,而一审法院歪曲事实没有进行认定。二、一审法院程序错误。被上诉人不认可上诉人业主给其代付的工人工资1.6万元,上诉人申请调取相关证据,但是一审法院没有调取。三、上诉人只欠被上诉人6万元工程款。被上诉人的总工程款为86.4万元,已经支付77.6万元,且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经测算维修费需要2.8万元,应该在工程款中扣除。
延安帝诺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合同签订后答辩人保质保量完成了装饰装潢工程,经共同测量,工程款为88万元,上诉人支付了76万元,剩余12万元至今未付;上诉人给粉刷工曹克银支付1.6万元工资,答辩人不知情,答辩人付清了自己雇佣的所有人工资;答辩人属于部分承包,细小问题交工验收时全部维修完成,后甲方正常入住办公,上诉人主张的维修费与答辩人无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公平、公正,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延安帝诺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的装饰装潢费壹拾贰万整(120000元)。二、依法判决被告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山因违约连带支付原告延安帝诺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为装饰装潢费120000元的20%即24000元。三、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延安帝诺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无签订时间),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办公用房装修,具体内容有: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吴起县绿动能源王洼子50MW风电项目。工程地点:吴起县XX镇王洼子。工程内容:吴起县绿动能源王洼子50MW风电项目装饰装潢。二、装饰施工内容和工程造价(不含税)。有吊顶、地面、踢脚线、卫生间、第墙砖、照明等十一项内容,分别约定了造价及预计面积。承包方式为部分承包,工期自2020年8月26日至2020年9月26日,工期30天。三、工程价款及结算约定。1、工程预计总价款:1445120元,详见合同装修工程报价单。2、工程付款方式按下列方式支付:按月季度85%,验收97%,竣工100%。(注:税款由被告承担)。四、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包工包料由原告采购)(清包工材料由被告提供)1、被告提供的材料:详见合同装修工程报价单。2、原告供应的材料、设备。五、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由被告验收。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吴起县绿动能源王洼子50MW风电项目、即升压站装饰装潢,2021年1月2日原告出具升压站装修工程量确认单,原告施工的内外墙涂料、地砖、踢脚线等三十五项,其数量均为正确。2021年1月2日原告出具升压站装修工程结算书,原告施工的内外墙涂料、地砖、踢脚线等三十五项,根据施工的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结算金额共计为880356.194元(包含税率9%)。2020元12月31日庞守洲通过交通银行向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杰转款1万元,被告高山向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支付宝转款4.75万元,被告向原告工人直接支付2500元,被告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原告公司转款90万元,原告公司实际收到70万元,以上共计76万元。吴起县绿动能源王洼子50MW风电项目装饰装潢业主单位中国电建湖北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11月15日正式使用原告实施的装修装饰工程。被告高山为中国电建湖北工程有限公司吴起县绿动新能源王洼子50MW风电项目副经理职务。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延安帝诺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受法律保护。经庭审查明原告依约实施完成三十五项装饰装潢内容的具体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为880356.194元(包含税率9%),被告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主张和证据,故本院对原告实施装饰装潢金额为880356.19元(包含税率9%)予以确认,被告已给付原告装饰装潢费76万元,对下余120356.19元承担清偿责任,本院对原告诉求被告给付装饰装潢费12万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抗辩因原告违约未按期交付工程施工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和施工报告等相关资料导致工程无法验收进而无法结算意见,因原、被告双方在装修合同中未约定该项责任的承担主体,故本院对被告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对原告诉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为装饰装潢费12万元的20%即24000元的请求,因双方在装修合同中未约定具体违约责任条款,故对原告该项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本案被告高山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高山不承担给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由被告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延安帝诺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潢费1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延安帝诺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情况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签订的《装修合同》及被上诉人进行了实际装饰装修施工的事实均无异议。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案涉装饰装修工程款如何确定,上诉人提交了升压站装修工程量确认单及结算书,原审法院结合庭审调查核实情况,综合认定案涉工程款为880356.19元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工程款应为864241.63元,无事实依据,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争议争议的第二个焦点问题是上诉人实际支付了多少工程款,是否应当扣除维修费用2.8万元。因被上诉人对于收到上诉人76万元的事实无异议,只对代付的工人工资1.6万元不予认可,且否认其拖欠过工人工资,故上诉人可以就此纠纷另案主张权利,本案不作处理;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应扣除维修费2.8万元问题,因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上诉人的装修质量不合格,且该部分费用客观真实并已经实际发生,故要去扣除该部分费用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郭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颖
书 记 员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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